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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公告,由中国建研院牵头修订的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GB/T 50378-2019自2019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作为规范和引领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根本性技术标准,自修订起就备受行业关注。目前,《标准》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列为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十项重点标准之一,对建设领域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意义重大,初步形成了“领跑”世界绿色建筑标准的新格局。
此次《标准》的修订将原来的“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室内环境、施工管理、运营管理”七大指标体系,更新为“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五大指标体系,旨在落实十九大提出的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提升建筑品质,提高百姓的获得感、幸福感。在《标准》中,民用建筑的隔声减噪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民用建筑隔声减噪设计,应根据建筑室外环境噪声状况、建筑物内部噪声源分布状况及室内允许噪声级的需求,确定其防噪措施和设计其相应隔声性能的建筑围护结构。
2.不宜将有噪声和振动的设备用房设在噪声敏感房间的直接上、下层或贴邻布置;当其设在同一楼层时,应分区布置。
3.当安静要求较高的房间内设置吊顶时,应将隔墙砌至梁、板底面。当采用轻质隔墙时,其隔声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隔声标准的规定。
4.墙上的施工留洞或剪力墙抗震设计所开洞口的封堵,应采用满足对应隔声要求的材料和构造。
5.电梯井道和机房不宜与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布置,否则应采取隔振、隔声措施。
6.高层建筑的外门窗、外遮阳构件等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风啸声的发生。
其中在民用建筑各类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围护结构(外墙、隔墙、楼板和门窗)的空气声隔声标准以及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规定。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对隔声减噪设计标准等级、撞击声隔声标准、隔声减噪设计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说明。
住宅内卧室、书房与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 表 3.1.1
房间名称 |
允许噪声级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卧室 |
≤40 |
≤45 |
≤50 |
书房 |
≤40 |
≤45 |
≤50 |
起居室 |
≤45 |
≤50 |
|
分户墙与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围护结构部位 |
计权隔声量(dB)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分户墙及楼板 |
≥50 |
≥45 |
≥40 |
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楼板部位 |
计权隔声量(dB)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分户层间楼板 |
≤65 |
≤75 |
|
注: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三级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标准》中将室外声环境作为控制项,必须满足要求,在此标准下建筑房屋-住宅的分户楼板撞击声≦ 75 dB (A),卧室、起居室与邻户房间之间隔音量≥50dB(A)。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中根据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 类和他类两种类型。4a 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居民环境(商品楼)属于2类声环境,应符合昼间噪声≤60dB(A),夜间噪声值≤50dB(A),当前所有新建或者改建建筑在施工过程中都要遵循《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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